校友捐赠

惠州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13年01月09日 03时22分16秒浏览次数:218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惠州学院办学空间,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 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校园基本建设项目

1.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2.校园景观建设基金 

(二)学校发展项目

1.学科建设基金 

2.教学奖励基金 

3.产学研合作基金 

4.实验室建设基金 

5.国际与海外交流合作基金 

(三)学生发展项目

1.贫困学生助学基金 

2.贫困学生医疗救助基金 

3.优秀学生奖学基金

4.社会实践活动基金 

5.学生创新实践基金 

6.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基金 

7.社会科普基金 

8.学生海外留(访)基金

(四)教师发展项目

1.教师奖励基金 

2.青年教师研究基金 

3.教师科研基金

4.教师海外研修基金 

(五)文化体育项目

1.文化活动资助基金 

2.体育活动资助基金 

(六)经学校批准的由系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接受捐赠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办法,由院长办公室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院长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三)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惠州学院的名义签署。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七条 院长办公室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八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惠州学院专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学校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条 院长办公室会同学校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二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授予捐赠纪念牌。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在校园网、校报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 学校将捐赠者姓名编辑成册,存放校史博物馆、档案馆,以垂永久。

第十五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院发〔201190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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